向家坝电站移民搬迁条例
一、国家层面依据
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这是全国性法规,明确要求水电工程移民需遵循“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原则,确保移民权益。向家坝电站的移民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程序均以此为基础。
2. “先移民后建设”原则
强调移民安置规划需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移民进度需超前于主体工程建设,未经程序审批不得下达“封库令”。
二、地方性政策与实施细则
1. 云南省与四川省的包干协议
2006年,三峡集团与云南、四川两省签订《江向家坝水电站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明确移民资金统筹及责任分工。
2. 云南省移民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3. 四川省移民安置实践
屏山、宜宾等县推行“集中安置为主,分散为辅”的模式,通过配套政策(如搬迁奖励)激励移民按时搬迁。
三、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要求
1. 规划编制与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需结合当地资源环境容量编制,经审批后严格执行。若需调整,需按程序报批。
2. 资金管理
3. 争议解决与后续扶持
四、典型案例与动态调整
1. 绥江县整体搬迁
作为唯一整体搬迁的县城,绥江规划建设5.06平方公里的湖滨新城,配套18000套安置房,并出台23项配套政策解决建房成本与实际补偿差额问题。
2. 政策动态完善
2011年移民因补偿标准不满引发滞后后,政策追加200亿元投资,新增建房困难户补助、提高基础设施标准等。
五、监督与验收机制
移民搬迁完成后需通过专项验收,包括搬迁完成度、库底清理、资金使用等环节。例如,2012年云南、四川库区分别通过省级验收,确认满足蓄水条件。
向家坝电站移民搬迁条例以国家法规为框架,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资金管理,并通过动态调整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具体执行中,需参考《云南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12号)及昭通市、宜宾市等地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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