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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杀害空姐,背后我们该看到什么?

  从昨天到现在,空姐坐滴滴顺风车遇害身亡的事件一直挂在热搜榜,这位空姐年仅21岁,是家里的独生女,本该享受青春年华的她,现在已经永远地离开这个世界了。

  根据人民日报的信息,5月5日凌晨,空姐李某在郑州航空港区搭乘了一辆汽车赶往市内后遇害。作案人员是一名滴滴司机,身上携有凶器,目前凶手仍在潜逃中,警方正在抓捕。

  后来,滴滴又一次发出公告道歉,用100万的悬赏金寻找作案司机刘振华。警方对空姐遇害案进行了通报,同时也有越来越多人加入到这场讨论里,舆论里满满是对司机的愤怒、对滴滴的控诉、对空姐的惋惜...

  

  尤其看到空姐父亲的采访视频时,那种悲痛欲绝的神情,真的让人特别的难受。

  

  心疼的同时,对此案我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关注。这件事暴露出的问题,和我们需要关注的东西,其实远远不能停留在表面上。

  这位遇害的空姐,真的是因为毫不设防才被杀害的吗?不,她可以说是个“完美”受害者了,在遇害前警惕到异常时,她及时联系了朋友,后面也和朋友演了一出假装老公在终点等自己的电话戏,可即使这样,空姐也没能逃过此劫。她的悲剧,只因信赖了一个平台。

  

  所以说,防身术、防狼喷雾、甩棍、水果刀和咏春拳,这些自保技巧其实都是陈腔滥调,根本敌不过一个心怀歹念的犯罪分子。

  那么空姐为什么这么倒霉会遇到这个禽兽不如的犯罪分子?我想,和某些东西脱不了关系。

  我查了相关资料后发现,“顺风车”法律上与“网约车”并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不能辨清,那么目前的舆论里看似骂的痛快,其实是完全不能回应本题的。

  “顺风车”其实只能称之为“合乘车”,并且不受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且滴滴顺风车的运营方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车(快车、专车、出租车)的运营方叫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两者虽然是母子公司关系,但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简单点理解就是,滴滴在当中充当的是中介的角色。

  其实在滴滴之前,承担目前“网约车”功能的主要就是客运出租车。

  目前滴滴司机的招募条件主要集中在年龄、犯罪记录、驾驶记录等条件上,对比滴滴司机的准入门槛,我们就可以发现它甚至比客运出租车还要高一些,至少从法律规定上,客运出租车并不要求无犯罪记录而滴滴快车需要。

  自从2016年《暂行办法》实施,“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已经有法可依,而且部分规定甚至比出租车还要严格,而关于“合乘车”的规定,《暂行办法》仅仅在末尾略有涉及,原文是: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而刚好郑州市对“合乘车”是一个法律空白,可以理解为放纵无良奸商。正因为“合乘车”和“网约车”有完全不同的规定,所以才让无良商家(滴滴)钻了政府的空子,想要通过“合乘车”之名经营“网约车”之实,这么说来,这和市场管理和政府立法的双重缺位脱不了关系。

  不可否认,人性之恶,绝非一个打车平台就能约束,但滴滴在司机人员的审核上,也没有完全履行第三方中介公司应尽的义务。究竟顺风车司机准入机制有多随意呢?看下这张图就知道了:

  

  当然,多数人在使用互联网巨头公司的打车软件时,并不会想到这么多。即使滴滴可以在法律上钻空子,但是在用户信任度上依然会大打折扣。

  其实用户对滴滴的信任度降低,更深层次的表达是,我们对这个社会也越来越不信任,连生活都变得小心翼翼的。

  你还会和陌生人畅所欲言吗?摔倒的老奶奶你敢扶吗?我们担心信息暴露,被讹被骗,甚至被杀...正因为缺乏安全感,我们处处都会有疑心,跟陌生人也很难舒心地交流,这样的氛围才是最可怕的。

  最后说一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的是乘客、平台和政府三方合力,而非单单指出一隅。希望滴滴真正吸取教训,从今往后能承担起一个大企业的责任,政府部门也能需加强监管与立法,不要再让我们做个“精神移民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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