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 项目就业岗位创造要求
EB-5 移民计划投资原理
投资人必须投资新商业企业(NCE)才能达到 EB-5 移民计划要求, NCE 界定为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从事合法商业活动的盈利性机构。
EB-5 最低投资取决于区域位置。一般情况下,移民计划要求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但对目标就业区(TEA)(一般由州立机构依据人口和失业率指定)的投资,最低为50万美元。
此外,各 EB-5 投资人必须通过投资NCE至少创造 10 个符合要求的就业岗位。
EB-5 就业岗位创造: 直接、间接和衍生工作岗位
对于直接投资NCE的 EB-5 投资人, 仅把由NCE创造的直接工作岗位计入要求的 10 个工作岗位中。
直接工作岗位是指项目本身创造的、由合格美国工人从事的实际岗位。为了满足 EB-5 移民计划要求, 这些工作岗位必须是全职的, 即每周工作 35 个小时以上。 即使兼职工作总时长与全职相同, 也不计入就业岗位创造。 但允许实施工作分担制。 在这种情况下, 由几名合格人员从事一份全职工作。
1992 年, 区域中心作为经济单位加入 EB-5 移民计划, 把直接、间接和衍生工作岗位计入就业创造要求。 以这种方式计算工作岗位是通过区域中心发起项目的显著优势。
与直接工作岗位不同, 间接工作岗位并非通过 EB-5 项目创造, 而是由该项目的经济效益创造的。 投资资本被用来购买货物和服务以开展项目, 间接工作岗位由此产生。
衍生工作岗位与间接工作岗位类似, 均反映了项目的经济效益。 间接工作岗位是通过货物和服务供应、 开展项目创造的, 而衍生工作岗位是由新的就业产生的。
项目新增员工在当地社区范围花费收入, 带动了新工作岗位的创造。
此外,只有投资那些通过"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发起的项目才能计算间接和衍生工作岗位。 这些工作岗位必须通过采用合理的经济或统计预测方法的经济报告进行说明。
合格员工
为了使工作岗位计入 EB-5 移民计划的就业创造要求, 工作岗位必须是由合格员工从事的。
合格员工是指以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获准在美国工作的人, 包括目前生活在美国的有条件居民、难民、流亡者、或暂缓驱逐出境的个人。 就 EB-5 就业创造目的而言, H-1B 签证持有人等居住在美国的非移民外籍人士为不合格人员。
另外, EB-5 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副申请人为不合格人员, 不能计入工作岗位创造。
困难企业就业要求
EB-5 移民计划允许投资困难企业。 就 EB-5 移民计划而言, 困难企业必须存续 2 年以上, 且在接收 EB-5 投资之前 12 到 24 个月, 其净亏损应不少于净值的 20%。
在这种情况下, 无需创造工作岗位。 相反, EB-5 移民计划要求投资人证明其工作岗位至少维持在投资前水平。
就业岗位创造截止日期
投资人在提交 I-526 表格 ( 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表 ) 之前, 必须做出不可撤销的项目投资承诺。 此外, 如果还未创造规定的工作岗位, 接下来 2 年内的工作岗位创造必须通过可信赖的商业计划书加以证明。
一旦投资人的 I-526 申请获批, 将被授予为期 2 年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到期后,投资人提交 I-829 表格 ( 企业家解除条件申请 )。 此时必须证明实际就业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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