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难证明,被拒后翻案重审(Reopen)可行吗?
申请类型: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外籍亲属移民申请)
案例一:
亲属关系: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受益人国籍:印度
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印度裔美国公民,于2012年6月为身在印度的弟弟递交I-130外籍亲属移民申请。2015年8月移民局要求补件证明兄弟关系。客人花了2个月自行补件,但还是在2016年1月被移民局拒绝。
被拒绝后,申请人找到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所,咨询律师是否有补救办法?如果请律师重新申请能否批准?针对申请人、受益人这对兄弟的特殊情形研究后,臧律师建议做案件重审(Motion to Reopen)。
本案难点:
1. 父母在当地未领结婚证,父亲已去世;
2. 父母均改过姓名,母亲改名1次,父亲改名2次,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出生证上父母姓名不一致;
3. 能提供的兄弟关系证明材料很少;
成功关键:
最终,臧律师团队通过递交以下证据,成功使案件获得重审并批准:
? 申请人申请母亲移民(I-130)的批准书:"美国移民"局不久前批准了申请人为母亲提交的I-130移民移民申请。表示移民局已认可申请人与母亲的亲属关系。
? 父母姓名更改证据:证明其共同父母亲姓名的更改过程,解释出生证上姓名虽然不同,但实质为同一人。
? 父母结婚宣誓书:我们为母亲起草了宣誓书,说明她与孩子父亲(已逝)的婚姻关系、不能提供结婚证书的原因。母亲宣誓书同时证明受益人为婚后出生。
? 父母共同报税证明:证明父母在法律上、经济上的共同关系。
? 基因(DNA)测试:安排兄弟二人分别在美国和印度接受了DNA测试,测试结果显示申请人与受益人为共同母亲所生。
结果:
经由本事务所递交重审申请,该案件成功重启并且通过I-130审批。
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承办了一系列的重审(Motion to Reopen)案例,此类案件都是在被拒绝后向移民局/移民法庭/移民上诉委员会要求重新开案,要求对申请人作出有利裁决,难度很大。其中两例是亲属移民的关系证明,通常来说亲属申请比较简单,但客人申请时却遭遇拒绝,被拒后委托了Tsang&Associates律所申请重审。在此为读者整理本案如下:
申请类型: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外籍亲属移民申请)
案例一:
亲属关系: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受益人国籍:印度
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印度裔美国公民,于2012年6月为身在印度的弟弟递交I-130外籍亲属移民申请。2015年8月移民局要求补件证明兄弟关系。客人花了2个月自行补件,但还是在2016年1月被移民局拒绝。
被拒绝后,申请人找到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所,咨询律师是否有补救办法?如果请律师重新申请能否批准?针对申请人、受益人这对兄弟的特殊情形研究后,臧律师建议做案件重审(Motion to Reopen)。
本案难点:
1. 父母在当地未领结婚证,父亲已去世;
2. 父母均改过姓名,母亲改名1次,父亲改名2次,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出生证上父母姓名不一致;
3. 能提供的兄弟关系证明材料很少;
成功关键:
最终,臧律师团队通过递交以下证据,成功使案件获得重审并批准:
? 申请人申请母亲移民(I-130)的批准书:美国移民局不久前批准了申请人为母亲提交的I-130移民移民申请。表示移民局已认可申请人与母亲的亲属关系。
? 父母姓名更改证据:证明其共同父母亲姓名的更改过程,解释出生证上姓名虽然不同,但实质为同一人。
? 父母结婚宣誓书:我们为母亲起草了宣誓书,说明她与孩子父亲(已逝)的婚姻关系、不能提供结婚证书的原因。母亲宣誓书同时证明受益人为婚后出生。
? 父母共同报税证明:证明父母在法律上、经济上的共同关系。
? 基因(DNA)测试:安排兄弟二人分别在美国和印度接受了DNA测试,测试结果显示申请人与受益人为共同母亲所生。
结果:
经由本事务所递交重审申请,该案件成功重启并且通过I-130审批。
案例二:
亲属关系: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受益人国籍:中国
基本情况:
李女士为华裔美国公民,于2011年2月为同母异父的弟弟递交了I-130外籍亲属移民申请,2014年底移民局要求补件说明姐弟关系,客人自行补件后于2015年1月被拒。之后李女士找到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所希望能补救。臧律师分析后也是建议了翻案重审(Motion to Reopen)。
本案难点:
李女士之前递交了亲属关系公证。但移民局认为亲属关系公证书不足以证明姐弟关系,要求提供两人出生地的出生证明。但本案当事人出生于内陆某镇,并非在正规医院出生,无法提供出生证。
成功关键:
? 臧律师团队对于中国的公证处职能作出了详实的解释,让移民局了解中国公证与美国公证的不同,中国公证处不仅限于形式审查,应依法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另外,也解释了当事人的原始出生证难以获得的情况,因此当事人无法在补件规定的时限内补交文件。
? 重审时,我们指导申请人和受益人经由公证处办理了出生公证,因此得以递交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出生公证、亲友的宣誓书以充分证明姐弟关系。
结果:
经由本事务所递交重审申请,该案件成功重启并且很快通过I-130审批。
臧律师点评:
翻案重审(Motion to Reopen)要求是要有新事实、新证据。在亲属移民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低估了移民局要求的证明力度,在申请准备上过于简单,在关键的补件(RFE)环节又无法把握,从而导致被拒。在经过我们律师梳理后,一般都能发现有利点,结合律师函有理有节有据的说明,翻案重审成功几率大。
此两个案例均为美国公民申请兄弟姐妹,属于F-4类别,中国大陆出生和印度出生的受益人面临漫长的排期,目前分别需要等13年和13年半。如果重新申请,单时间上来说,本案前面等待的3年半和4年时间都浪费了,小孩超龄风险极高。因此,能否挽回这么长的等待时间,重审成功与否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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