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江库区移民待遇计划
一、户籍安置政策(1998年)
为解决移民回流问题,广东省于1998年发布通知,明确外迁移民的入户条件及审批程序:
1. 入户对象界定:
2. 户口性质:根据安置地资源情况,移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或农业户口,代耕户可申请转为居民户口。
3. 审批流程:迁出地需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迁入地需实地审核后批准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二、遗留问题解决(1981年)
针对移民安置初期遗留的困难,1981年广东省出台专项政策:
1. 经济支持:
2. 物资供应:钢材、水泥、木材等物资由省计委专项调拨,支持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
3. 产业扶持:发展林业、渔业及小水电,允许超计划农副产品自销以增加收入。
三、长期扶持与基金保障(2010年)
2010年修订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库区基金的使用方向:
1. 资金来源:从新丰江等26座水库电站按每度电8厘标准征收,年规模约600万元。
2. 使用范围:
3. 项目管理: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四、移民安置的历史背景与后续调整
1. 初期安置(1958-1959年):10.64万移民因水库建设外迁至惠州、韶关等地,但因安置条件不足,多次出现回流现象。
2. 回流问题处理:1980年代起,调整策略,以“就地安置为主”,通过发展林业、渔业稳定移民生活,减少外迁压力。
3. 现状与挑战:截至2024年,仍有部分移民存在生计困难,需通过库区基金和扶贫政策持续扶持。
新丰江库区移民待遇计划经历了从初期粗放安置到系统性政策支持的转变,涵盖户籍、经济、产业和长期保障等多维度措施。当前政策重点在于通过专项基金和区域发展规划,进一步改善移民生活条件,巩固脱贫成果。具体执行中需注意政策衔接与资金监管,确保移民权益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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