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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型水库移民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范围

1. 原迁移民及后代

中大型水库移民资格认定

  • 包括水库建设时搬迁的农村户籍移民及其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 原迁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以及出嫁/入赘非移民户的本人也被纳入。
  • 2. 安置类型分类

  • 搬迁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需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搬迁时间等。
  • 生产安置人口:以村(社)为单位登记人数,不具体到个人。
  • 3. 特殊群体

  • 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保留扶持资格。
  • 二、时间划分与户籍要求

    1. 时间节点

  • 2006年6月30日:此前搬迁的移民按“现状人口”核定,此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
  • 新建水库(2006年7月1日后)移民每年核定一次,以实际动迁人数为准。
  • 2. 户籍限制

  • 仅农村户籍移民可享受后期扶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移民及其后代被排除。
  • 三、核定依据与程序

    1. 核定依据

  • 以移民安置规划文件、搬迁登记档案、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为基础。
  • 多次搬迁的移民可自主选择一次登记。
  • 2. 登记流程

  • 公告与公示:移民安置情况、登记办法需提前公告,登记结果须张榜公示。
  • 逐级审核:村(社)→乡镇→县→市→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
  • 四、排除条件

    中大型水库移民资格认定

    以下情况不予认定为扶持人口:

  • 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 出嫁或入赘非移民户的后代;
  • 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企无固定期限合同工。
  • 五、资金来源与监督

    1. 资金安排

  • 后期扶持资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部分省份对特殊群体(如脱贫移民)提高补助标准。
  • 培训资金按不低于年度后扶项目资金的5%安排。
  • 2. 监督机制

  • 通过稽察、绩效评价等方式监管资金使用,违规发放需追回并追责。
  • 六、地方政策差异

    各省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细化执行:

  • 湖南:连带影响人口可参与农业技能培训,但仅原迁移民享受转移就业和职业教育。
  • 浙江:搬迁村人口需户籍和住房均在库区,临时在外人口需提供证明。
  • 重庆:明确多次搬迁移民的自主选择权,并严格区分生产安置与搬迁安置。
  •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格认定需综合国家政策与地方细则,核心围绕户籍、时间节点、安置类型展开。实际操作中需严格依据原始档案,通过公示和逐级审核确保公平性。若需办理具体登记,建议咨询当地移民管理机构或参考省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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